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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121336141A號令訂定發布,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十二日生效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穩定魷魚及秋刀魚產銷,紓解漁船經營者之資金壓力,提供魷魚秋刀魚漁船經營者營運資金貸款利息補貼措施(以
下簡稱本措施),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二、本措施貸款利息補貼經辦機構如下:
(一)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
(二)依法承受農(漁)會信用部之銀行當地分行。
(三)全國農業金庫。
(四)其他金融機構。
三、本措施貸款利息補貼之借款人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領有一百十二年度遠洋漁業作業許可證明書且於有效期限內之魷魚秋刀魚漁船經營者。
(二)貸款資金用途為營運所需週轉金。
(三)貸款符合下列三種貸款之一:
1、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指「輔導漁業經營貸款」及「農民組織及農企業產銷經營及研發創新貸款」。
2、全國農業金庫「農業紮根貸款」。
3、前二目以外各金融機構舊貸案件,需經經辦機構審認授信用途之貸款支出符合前款規定。
四、本措施之貸款利息補貼基準如下:
(一)每艘漁船於貸款額度新臺幣五千萬元以內,補貼一年之利息,補貼年利率依實際貸款利率核算,並以2%為上限。
(二)貸款利息補貼起算日:
1、新貸案件:自撥貸日起。
2、舊貸案件(本作業原則生效日止尚有舊貸餘額之案件):補貼自本作業原則生效日起算一年內期間之利息。
五、申請期間:第一階段自本作業原則生效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或年度專案補貼經費用罄止。
六、貸款利息補貼之申請程序:
(一)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或全國農業金庫「農業紮根貸款」:
1、新貸案件:
(1)借款人應檢具「魷魚秋刀魚漁船經營者營運資金貸款利息補貼措施申請書及檢核表」(以下簡稱「農貸補貼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第三點第
一款所定資格文件、第三款第一目或第二目所列貸款要點所定相關文件,向貸款利息補貼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2)貸款利息補貼經辦機構應依本會漁業署提供之補貼對象名冊核對,借款人列於補貼對象名冊者,由貸款利息補貼經辦機構予以核定;借款人未列於
補貼對象名冊,應由貸款利息補貼經辦機構轉請本會漁業署審查核定。
(3)貸款利息補貼經辦機構應填具「魷魚秋刀魚漁船經營者營運資金貸款利息補貼措施審核表」(以下簡稱「農貸審核表」,格式如附件二),與相關
徵信文件併存備查。
2、舊貸案件:
(1)借款人應檢具「農貸補貼申請書」(同附件一),向原貸款利息補貼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2)貸款利息補貼經辦機構應依本會漁業署提供之補貼對象名冊核對,借款人列於補貼對象名冊者,由貸款利息補貼經辦機構予以核定;借款人未列於
補貼對象名冊,應由貸款利息補貼經辦機構轉請本會漁業署審查核定。
(3)貸款利息補貼經辦機構核定補貼利息後,借款人已繳納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十二日至核定免息日之利息,貸款利息補貼經辦機構應於全國農業
金庫撥付利息補貼後,撥付借款人存款帳戶。
(4)貸款利息補貼經辦機構應填具「農貸審核表」(同附件二),與相關徵信文件併存備查。
(二)其他金融機構舊貸案件:
1、借款人應檢具「魷魚秋刀魚漁船經營者營運資金貸款利息補貼措施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以外各金融機構舊貸利息補貼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三)、切
結書(格式如附件四)及第三點第一款所定資格文件向原貸款利息補貼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2、貸款利息補貼經辦機構應填具「魷魚秋刀魚漁船經營者營運資金貸款利息補貼措施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以外各金融機構舊貸利息補貼措施案件檢核表
」(格式如附件五)及「魷魚秋刀魚漁船經營者營運資金貸款利息補貼措施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以外各金融機構舊貸利息補貼審核表」(格式如附件
六),併同借款人申請文件資料轉請本會漁業署核定。
3、本會漁業署將核定結果函復貸款利息補貼經辦機構及全國農業金庫。
七、貸款利息補貼經辦機構應於補貼利息期間依全國農業金庫所定期程結算前開貸款應補貼利息,並向全國農業金庫申請,全國農業金庫每半年彙整並向本會
申請補貼利息後,撥付貸款利息補貼經辦機構。
八、借款人如有申請文件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或違反切結事項者,本會應撤銷或廢止補貼,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額款項。
九、新貸及舊貸案件送農業信用保證基金者,其利息補貼期間補貼保證手續費,並依第七點利息補貼結算期程,由農業信用保證基金結算應補貼保證手續費,
向本會申請後,撥付農業信用保證基金。
魷魚秋刀魚漁船經營者營運資金貸款利息補貼措施常見問答(QA) (236.04KB)